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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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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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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其他车辆使用十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高速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高速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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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黄标车报销流程(重点关注)


由于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流程细节所以以下流程并不代表顺序完全正确,但是领取的证件和要求携带的证件都是一致的。

1、申请填写《补贴资金申请表》

车主应提出申请。登陆本地提前淘汰信息管理系统,注册账号并填写《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环保护初审确定是否属于提前淘汰黄标车。

2、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车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将机动车交至当地有自制的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申领《机动车注销证明》

车主携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申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车主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4、审核批准

到联合服务窗口申报、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原件和复印件)。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车主的书面委托书或单位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资料完善并且审核通过后若干个工作日后(短则十几日慢则半年之久)由财务部对车主发放补贴。

地方补贴是当地为了加快黄标车的淘汰跟上国家政策淘汰进度而安排的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各地补贴政策因地而异比如山东省实行黄改绿政策其它一些地方实行直接是资金补贴。

企业补贴是为了配合国家政策而进行的让利营销,用户在淘汰掉黄标车后在厂家那购买新车可以得到其进一步优惠补贴。并且国家政策补贴、地方补贴和企业补贴三种金额是可以叠加的。
很多地区补贴黄标车报废的期限马上就要到了。如果名下有黄标车的车主不准备把黄标车长期开下去,可以考虑近期把车开去报废了,还可以领到一些补贴,毕竟时间也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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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回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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